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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道部:行人只能被动接受铁路交通事故  
 
 

    新民网获悉,8月30日9时30分,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就《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情况与网友在线交流,并解答相关问题。

    新民网得知,针对条例将赔偿责任的对象限制在旅客身上而不是行人,部分网友提出“汽车撞人要赔偿,火车撞了也白撞”的质疑。

    王勇平说,关于“撞了白撞”的说法,我在某些媒体上也曾看到过,我只能说,这种说法不够准确,更谈不上《条例》有关规定有违“以人为本”的精神。为什么《条例》实施的是一般赔偿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赔偿原则?主要是基于这样几方面的考虑:

    首先,铁路轨道是专用线路,与道路车辆、行人不存在混行。这一点与公路不一样,公路(除高速公路外)不但机动车有通行权,非机动车和行人也有通行权。这一性质,客观上要求汽车司机要随时注意和避让同一道路上行驶(行走)的非机动车和行人。

    其次,火车在固定的铁轨上运行,在高速行驶中,一旦出现行人和道路车辆违反铁路法律法规的规定闯入铁路限界时,火车驾驶员除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外,无法躲避和改变方向;而汽车在公路上行驶,不仅在速度上有限制,即使出现紧急情况,可以在平面空间范围内进行能动躲避,具有很大的机动性。

    此外,火车速度快,制动距离长,时速在160公里的列车制动距离都在1000米以上,也就是说,即使完全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并及时采取制动措施也很难避免与违章侵入限界的行人、道路车辆发生碰撞,只能被动地接受事故。正因为如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都有严禁行人在铁道线路上行走、坐卧等规定。例如,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把“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规定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8项明确把“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规定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对这种非铁路方责任的路外伤亡情况,国外铁路的规定也是大同小异。比如日本,如发生由于机动车、行人侵入铁路限界与火车相撞的事故,还要追究肇事机动车和行人的责任,要求赔偿对铁路方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10时,新民网就“行人只能被动接受铁路交通事故”一说咨询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姜林律师。姜律师认为,公路也有区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所谓混行不等于可以乱行,铁路机车驾驶员的注意义务小于公路驾驶员不能成立;火车只要有刹车系统,就可以主动紧急制动,所谓被动接受也是不能成立的。

    此外,姜律师说,对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不予赔偿的规定,很容易出现交通安全法出台前的状态:铁路机车驾驶员在发现行人违规后,本可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却不采取,放任事故的发生;在关于赔多赔少的问题上,规定固定的赔偿限额缺乏依据,也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和司法解释相违背。姜律师认为,总体上,该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似,是一部保护部门利益的法律。(新民网位宇祥)

 
责编: 黄皓 ;作者: ;来源:新民网; 时间:200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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