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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报道无须以"促治安好转"为前提  
 
 

    广州社会科学院近日发表的研究报告研究指出,广州地区媒体对各种犯罪案件敢于客观地进行报道,保障了广州市民的知情权,对引导广州社会治安良性发展的发挥了促进作用。(《羊城晚报》9月24日)

    这个结论与今年年初我们听到的一些话语迥然不同。年初,在广州市召开政法工作会议上,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表示: “虽然广州资讯和媒体业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也造成一些治安问题被迅速扩大化……上述这些因素也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这番言论在当时引起了极大反响,舆论对于媒体自由报道社会治安问题利弊进行了激烈争论。

    媒体的报道到底是促进社会治安好转还是使治安问题扩大化,我想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媒体的自由报道,有助于监督政府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开展预防犯罪的活动,促使社会治安根本好转,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广州近十年的治安状况有所好转,跟媒体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不过,尽管如此,总还是会有些人强调有些媒体刻意渲染刑事案件,会造成部分公众的恐慌心理为由,希望限制媒体对于治安问题和刑事案件的报道。所以,尽管我认为媒体的报道有助于促进治安好转,但是媒体自由报道的权利却并不需要靠是否有助于治安好转来证明,媒体自由报道有其自身价值。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这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自己所见的事件,都有权利说出真相和发表自己的见解。记者作为公民的一员,媒体作为公民发出自己声音的平台,当然也享有这种言论自由。所以,记者和媒体有权发表文章,来表达他们看到的治安状况,并发表自己的看法,即使这种所见和看法本身未必正确,但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夸大捏造事实,或是进行诽谤、侮辱、刻意炒作,那么这种言论自由谁也不能剥夺。

    媒体自由报道治安状况,也是公民实现知情权重要途径。公民有权利知晓自己所在的地方、城市的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状况。但每个个体公民的所涉猎的范围总是有限的,他不可能深入了解每一件事情。这时,记者和媒体就充当起他们的眼睛和耳朵,延长了他们的活动范围,使他们更加清晰地了解他们的治安状况。因此,保障媒体的自由报道,就是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媒体自由报道治安状况,还是公民监督政府的需要。在现代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是一个透明政府,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而公民也有权利对政府的失职进行“问责”。治安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公民有权就治安状况向政府提出要求,进行监督和“问责”。而媒体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本身就有权利通过报道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来监督政府,而且,媒体可以让普通公民看得更清楚,了解得更详细,从而帮助公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让政府在改善治安状况上不敢懈怠。

    因此,报道一个地方发生的刑事案件与社会状况,是记者与媒体的自由权利,也是他们的社会职责。以“媒体的报道到底是促进社会治安好转还是使治安问题扩大化”来论证媒体报道治安问题的合理性,是一个陷阱,我们还是不要陷入这种争论为好。

 
责编: 黄皓 ;作者: 杨涛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0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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