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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单位如实评论商家产品质量不构成侵权  
 
 

  新华网福州11月29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不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2006年7月27日晚,泉州市电视台在《新闻广角》栏目中播出《看上便宜货 买回垃圾品》节目,节目播放了电视台记者现场采访消费者李某、张某向泉州一家电脑销售公司购买二手笔记本电脑,因质量问题与该公司发生纠纷、寻求解决的情境录像。

  2007年6月3日晚,泉州市电视台在《周末视点》栏目播出了《遭遇洋垃圾》节目,节目中介绍了张某等4名消费者向上述这家电脑销售公司购买二手笔记本电脑,因质量问题与该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部门投诉、调解的情况。节目中,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今年以来,已接到数起投诉该电脑公司销售的二手笔记本电脑出现质量问题;经调查,工商部门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二手笔记本电脑绝大多数为国外淘汰产品,没有标明相应的生产日期和允许在国内销售的污染控制标志,属于非正常渠道进口的“洋垃圾”。

  该节目还播出了业内专业人士介绍商家销售该类“洋垃圾”时“花言巧语、编造低价陷阱”等常见手段,阐述“洋垃圾”的危害等。

  该电脑销售公司以泉州市电视台的报道不实及侮辱性评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泉州电视台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万元。

  泉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指出,泉州市电视台在节目中提及的“洋垃圾”“花言巧语、不法商家”“陷阱重重”等表述,均源于消费者及专业人士的公开评价,并非针对该公司销售电脑发表的评论,是对消费者投诉和相关专业人士评价的如实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不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电脑销售公司诉讼请求。

 
责编: 蒙卫芝 ;作者: 郑良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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